1、建设主体
示范区建设主体为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生产合作社、农机作业协会、农机作业公司、农机租赁公司、农机作业队、龙头企业基地)两种模式,以农机大户为主。
2、农机大户
农机大户的基本条件是应具备2台以上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或农机固定资产原值15万元以上、自营土地规模在30公顷以上(含承包地)。
3、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组织)
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条件是应同时具备4台以上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自营土地规模在200公顷以上。合作组织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新成立的农机合作组织也必须符合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基本条件和规模。
龙头企业基地指经过省、市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身的农业生产基地,或以龙头企业带农户,农户与龙头企业以订单方式生产经营的基地。
4、建设规模
在中部粮食主产区平均4000亩规模建设一个全程农机化示范基地,建设全程农机化示范基地最低不能少于2000亩的规模。
5、场库棚建设标准
场库棚建设由省项目办制定指导性意见,并统一标识、统一颜色。各市、县可参照省里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场库棚建设标准,各地可以以县为单位统一标准模式。
6、补助标准
每个农机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平均示范作业面积4000亩。按亩均投入230元计算,平均投入92万元。其中农机具购置84万元。按照中央、省和农民自筹各占50%的比例计算,中央和省补助42万元,农民自筹42万元。场库棚建设补助8万元。
每个农机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最低示范作业面积2000亩。按亩均投入230元计算,最低投入标准46万元。其中农机具购置最低投入标准为42万元,农民自筹最低标准21万元。
7、农民贷款贴息
对农民使用银行(信用社)贷款解决自筹资金部分,其贷款应支付的利息,省财政按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
8、机具采购
为保障示范区建设农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功能、服务、管理等,机具采购采取目录选择、政府采购的形式,确保监管有力,阳光操作。目录依据《200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9、机具管理
示范区建设所装备的机具,其产权为购机者所有,县农机部门建立档案统一管理,喷涂统一标识和编号。所购机具5年内不得转卖,使用6年以上确须更新的,经县农机管理部门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方可变卖或报废。为了防止机具非法转卖和流失,县农机局必须在确定农机大户或农机合作组织的源头上严格把关,同时也可采取其他办法加以防范。
10、示范区建设程序
示范区建设应按照先建设场库棚,完工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配置作业机具。对原有场库棚符合建设标准的,也要经过验收合格后,再配置作业机具。
11、资金管理
示范区建设农机具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集中支付,场库棚建设资金和农民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县(市)财政,由县(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拨付。对农民自筹资金部分,各县(市)农机局要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由县级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12、项目申报上报文件
①实施方案:以县(市)政府(政府办)文件申报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②项目申报书:《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书》包括文字叙述、相关表格和示范区建设地点示意图等;
③有效证明材料:农机大户有效身份证明、农机合作组织法人证明、农机大户或农机合作组织占用、使用场地证明、银行(信用社)或财政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证明(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