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卷盘式喷灌机械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2-08-01   长春市农委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卷盘式喷灌机械(以下简称喷灌机械)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抗旱节水、促进粮食增产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地区享受卷盘式喷灌机械的所有县、市、区。
    第三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管。
    第四条  对享受国家购机补贴和长春市政府专项资金购置的喷灌机械,实行重点倾斜、水源配套、定点保管、有限产权、调剂使用、费用自出、协议保证、定期检查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农田水源配套情况,合理分配喷灌机械。重点向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农机生产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水源、道路条件优良的农户倾斜。其中农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户不超过三台,其它每户一台。所有使用者都必须具备充足的水源(灌溉机电井或自然水源)。要以县为单位编制喷灌机械登记号,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喷灌机械管理档案。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第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况把喷灌机械的所有权落实到单位、户,实行定点保管。喷灌机械的所有权为有限产权,不允许变卖、抵押。
    第七条  喷灌机械由所有者优先使用,在本组其它农户有要求时,应给予无偿使用。使用发生的工、水、油、电、维修等所有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八条  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和分配喷灌机械的所有者签订管理使用协议,明确有限产权、不允许变卖、给予本组其它农民使用并承诺用种粮直补担保等内容,同时每年定期对喷灌机械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喷灌机械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管理使用细则。

主办:长春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承办:长春市农机技术推广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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