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出台,入选目录成享受见机补贴的前置条件

日期: 2005-09-20   中国农机化报   点击

  由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8月1日公布实施。据有关人士介绍,入选该目录是企业产品享受购机补贴的前置条件。
  据了解,列入目录中的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机械等10类农业机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对于《目录》的提出与审定,生产企业需每年9月30日前自愿向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核,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对各省(区、市)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于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每年11月前底前形成《目录》调整建议公示,农业部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如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予以取消,如在国抽或市场检查中不合格的,或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况的;或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使用集中投诉率高,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都要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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