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解决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一些问题

日期: 2006-07-28   中国农机化导报   点击

                 双辽市农机推广站   马秀辉 崔君峰
  农机安全监理是农机化管理工作的理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农机化健康发展保驾护航。《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农机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确定了农机安全监理职能,确立了农机管理部门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农业部集中出台了一批农机安全监理规章,农机规范化管理得到加强,我国农机安全生产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但是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1、存在的问题
  ⑴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依据大狭窄,可操作性差。《道路安全法》赋予农机主管部门的只是对拖拉机的部分管理职权。一是对拖拉机的登记制度及申请登记的有关手续规定。二是对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规定。三是对拖拉机应取得驾驶证及相应的准驾规定。四是对拖拉机驾驶员审验规定。以上管理权虽然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但这些管理职能远不能满足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农机安全监理还应包括农机安全教育、农机现场安全管理、农机事故处理、维护农机生产秩序、对违章进行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能,否则将无法搞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隐患包括。一是原有老式拖拉机机型老旧、车辆脱险严重、技术性能差,但往往还充当主要的运输工具。二是在偏远山区,交通落后的乡村,拖拉机违章载客现象较严重。三是厂家为追求企业利润和广大驾驶员多拉快跑的心理,擅自改装车辆结构。这些安全隐患都要求我们将其遏制在萌芽中,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却没有赋予农机主管部门行驶上道路安全检查权和违章处罚权,而公安交警对那些大部分分散在乡村道路、边远山区的车辆又不能顾及,不能从源头上实行有效的管理,造成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等安全生产管理的真空。
  ⑵规章制度不健全,农机安全隐患大。随着我国农业机械的飞速发展,农业机械在数量、种类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技术状态参数参次不齐,给农机安全监理带来了诸多不便。据了解,各地均有相当部分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极差,主要表现为机型老旧、使用时间过长、故障多且大多分布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我国没有强制的统一报废标准和适当的政策补贴,农民舍不得报废车辆,即使技术状态极差,仍然凑合使用。特别是在山区乡镇经济欠发达地区,拖拉机又是主要交通运输工具,加上广大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在运输时往往超高、超长、超载,造成方向失灵、制动失灵等事故时常发生。
  ⑶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存在问题。要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水平,关键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机监理队伍。目前,农机安全监理队伍整体素质还比较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总人数还超不过1/3,人员思想观念陈旧,专业知识老化等问题比较突出,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为此,当务之急就是抓好全体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科学文化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学习。
  ⑷资金投入不足,宣传力度不够。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投入很少,地方政府往往对农机安全监理重视不够,资金投入少,地方财政划拨事业费只够发放监理人员的工资,没有任何其他资金投入。资金短缺极大地制约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机安全村建设、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等业务经费也没有专门安排。
  2、工作建议
  ⑴尽快制定农机法律法规,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有法可依。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执法地位,所以要认真履行这些职能,严把拖拉机驾驶员考核关、车辆上牌发证关、车辆与驾驶员的检审验关,从源头上遏制事故的隐患。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机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农业机械的种类、数量及作业范围大幅度增加,随之而来的无牌无证违章操作、非法作业等带来的安全隐患相当严重,而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农机行政执法缺乏强制措施,可操作性差,执行非常困难,极大地削弱了农机执法的力度,降低了农机执法的权威,还造成农机市场混乱,安全事故不断。为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机市场秩序正常,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农机安全监理的职能,农机行政强制措施和农机行政处罚范围,使广大农机执法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⑵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检查,完善农机报废制度。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认识不足,认为农机安全监理只局限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认为农机安全监理就是牌证管理和收费,忽视了农业机械安全检查环节。应该提高认识,加强对脱粒机、柴油机、植保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固定作业的机械的安全监理。
  当前,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行政许可范围内的农业机械必须依法加强管理,提高上牌照和检审率,杜绝“黑车非驾”,对不需要进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也要依法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的发生,真正使农机监理服务于农民,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切实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为确保农机报废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应考虑给与适当补贴,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监督下强制报废。还要宣传农机报废的内容和意义,使机手有正确的认识。农机报废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减少“黑车”的比例,更重要的是能从源头上遏制农机事故的发生。
  ⑶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素质。当前,应以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农机化促进法》为契机,尽快提高监理人员政治素质、法制意识和业务素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只有具备很高的政治素质,才能真正把这些法律法规学好并应用到工作中去,切实增强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宣传图片、标语、宣传车等宣传手段对法律法规常识、农机事故典型案例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从而也提高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办事效率和质量,同时也树立执法部门的社会形象。
  ⑷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农机安全监理的装备水平。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作为法律授权的执法部门,国家应该给与重视,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应将农机执法部门列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同时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做好政府工作,利用各种机会积极主动的汇报,展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尽量争取财政支持,以加快农机安全监理技术装备步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机安全管理网络,积极开展农机安全建设,把全部农机纳入整个监理网络之中,真正实现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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