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经江苏省人大党委会批准,《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将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关人士称,该《条例》是目前我国第一部有关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今后—农机维修也有法可依了。
记者从江苏省无锡市农机局了解到,9月23日《无锡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第一部有关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有关人士认为,此部法规的制定、实施,旨在使农机维修做到有法可依,提高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此《条例》在以下几方面对原《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办法》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一方面,该法规依据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明确了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维修管理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和行政许可权限。无锡市农机局处长刘天雷介绍,以往对农机维修的监管工作由工商、质量监督、农机局三个部门依据《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办法》联合进行,但是近年来,管理人员普遍反映作为政府规章的管理办法在管理中的效力明显不足,面对很多违法维修、改装农业机械的行为,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造成惩处乏力,不能及时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有位管理人员向记者说明,以拖拉机的非法拼装、改造为例,在法规未实施前,管理部门发现问题后只能没收违法人员的非法所得,但没有额外的罚款金额很难保证维修人员不再就范,造成管理效率低、成效小。在该《管理条例》中则明确规定,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处于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为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该《管理条例》中规定维修点对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必须负责免费返修,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以依法索取赔偿;农民与维修点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双方未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问题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一提的是,该《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如在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内人士认为,依法监督地方管理人员的工作,将有效提高地方管理的透明度,确保了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者的合法权益。
刘天雷介绍,法规在制订的过程中,特别加强了省、市对地方农机维修点的管理,将农业维修点划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和专业维修,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核准一级、二级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前,应当征求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意见。这项政策的推行旨在科学规划农业机械网点布局,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网络体系,提高监管力度,为农机使用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的维修服务。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此次江苏省将无锡市作为试点,计划在今后一两年内根据无锡市推行农机维修地方法规的经验,修改、完善现行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逐步在全省推行农机维修的地方性法规,使各地方对农业机械维修点的管理都能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