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1988年8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与公安部、交通部1972年发布,1987年3月废止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比较,《条例》与《规则》在内容上有较大的不同,《条例》更好地贯彻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现实需要与长期适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加了一些内容,各项规定更具体、明确,更便于遵守和执行。为了帮助广大拖拉机手学习掌握《条例》的内容,现将重大修改处向机手们作一介绍。
一、关于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原《规则》的规定即不全面,又不一致。《条例》按照国家标准並参照国际标准作为规定,具有统一性、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二、对车辆各行其道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车辆必须各行其道,在本道内通行时,享有优先权。车辆原则上必须根据道路的划分,在各自的通行地带上行进,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如果机动车因会车、转弯、停车需借用非机动车道或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必须让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通行。
三、关于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条例》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及驾驶员提出了比原《规则》更严格的要求,例如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驾驶员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
四、关于车辆装载。原《规则》对拖拉机装载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条例》设专章对不同类型的车辆装载质量、高度、宽度、长度作了明确规定。大型拖拉机只准托带一辆挂车,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由原来不准超过4米,改为不得超过3米;宽度由左右不得超出车辆30厘米,改为不准超出车厢;长度由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米,改为前、后端各不准超出车厢1米。小型拖拉机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厘米。
五、关于机动车行驶速度的限制。原《规则》没有区分道路情况,且限制的时速过低,不利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条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大中型拖拉机最高时速由20公里提高到30公里,小型拖拉机仍为15公里。遇有比较复杂的道路时,拖拉机不准超过15公里。
六、机动车超车和被超车的原则。新的道路交通条例,为了保证超车的顺利和安全,作了一些新的规定。超车规定由原《规则》的两点,扩大到5点,规定比较明确,比较具体。在超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在没有划分小型、大型车道分道线的道路上超车一般都要越过中心线,属于逆向借道行驶。因此应首先观察和判断对向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在你超车过程中,是否有发生会车的可能,如果有这种可能就不能超车。②前车的车速是否已经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时速,如果是最高时速,不准超车。③在超车条件具备下,首先打开左转向灯,示意后方车辆,表示本车将要改变行车道路或将越过中心线借道超车,提醒后车注意。超越前车后,在同被超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在同被超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打开右转向灯,示意被超的车辆,然后驶回原来车道。④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准超车。
七、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右转弯车辆要依次等候,强行右转弯要受处罚。新的《条例》对通过路口的机车有如下要求:①车辆向右转弯时,在没划分右转弯专用道时,如果同一车道的机动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后车须依次停车等候,不准从其左边或右边转弯。②在车辆通过平面交叉路口时,如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车辆不准进入路口,应在停车线以外等候。③行驶中的车辆如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这些新规定要引起驾驶员的格外注意。
八、履带式拖拉机等车辆,需要在铺装路面上横穿或短距离行驶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九、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更为具体严格。原《规则》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的比较原则,不利于掌握执行。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处罚种类除拘留、罚款、警告外,对机动车驾驶员增加了吊扣驾驶证。